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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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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偷手机被判10年

其他2012-07-07|人阅读

今日话题:保姆偷手机被判10

“要是他把我的工资及时给了,我还会把这个手机拿回来还他的。”保姆张芸(化名)声称不满雇主欠薪,就偷了雇主一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主人报警后,她傻眼了:“真没想到那款手机恁贵,值6万多。”郑州管城法院审结这起保姆盗窃雇主手机案,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2614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盗窃一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郑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刑事裁定书已于201271日送达被告人张某某。

律师看法:

保姆张芸(化名)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四个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而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本案,保姆张芸(化名)是否构成盗窃罪就在看是否符合以上四个要件。从犯罪客体上看,张芸(化名)为了能拿到自己的工资,所以秘密的将雇主的手机偷藏起来,让雇主丧失对手机的控制,属于侵犯了雇主私有财物的所有权;从犯罪主体上看,保姆张芸(化名)已是48岁的人,早已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从主观要件来看,保姆张芸(化名)因为雇主的欠薪行为而意图拿走雇主的手机抵以薪资的行为,主观上属于故意。从其客观行为来看,保姆张芸(化名)已经实施了将雇主的手机匿藏起来的秘密窃取行为。最后,保姆张芸(化名)是否构成盗窃罪最关键的地方就是是看其盗窃的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由于只有窃取的数额属于数额较大才可能构成盗窃罪,故本案中被窃取的手机的价值如何确定,便成为指控保姆张芸所犯的盗窃罪罪名能否成立的关键。对于本案中被窃取的其貌不扬却价值不菲的手机的价值的确定,本人的意见是不能按照其所有人出具的发票金额为基准。在认定手机的价值时不应仅仅依购货发票,还应综合考虑保姆张芸(化名)拿走手机时的主观想法以及普通大众对手机价值的认识来确定盗窃的金额,再根据这个金额来定罪量刑才合法合理。保姆张芸(化名)故意拿走雇主的手机的目的是为了抵偿雇主拖欠自己的工资,在其主观而言,其认为手机的价值仅约等于雇主拖欠他的薪资,一厢情愿的以此作偿,其根本没有也无法预见到该手机是一部价值6.8万元的天价手机。如同此前轰动一时的天价葡萄案中,该案中葡萄树所产出的葡萄是研究人员多年的研究心血,可以说是天价甚至是无价的,在不知其就里的偷葡萄者或一般人看来,该葡萄就是一般的葡萄,价值有限,如果按天价葡萄来定罪确是有欠公平的。所以,最后只能按一般葡萄的市价来定盗窃的金额,在我看来,本案同理。

保姆张芸(化名)虽然构成盗窃罪,但是一审量刑过重。本案中雇主本身也有过错。是本案中保姆张芸的雇主违法欠薪的行为才诱发了保姆张芸盗窃手机的后果-----即雇主的违法欠薪行为是保姆张芸(化名)犯罪的诱因。虽然雇主的违法欠薪行为不能作为对保姆张芸(化名)所犯盗窃罪的量刑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是从公平原则出发,法庭应该酌情减轻对保姆张芸(化名)的刑罚处罚。

张丽娟律师

20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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