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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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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唐某涉嫌盗窃 案件

刑事辩护2011-06-22|人阅读

唐某涉嫌盗窃 案件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

办案律师:张丽娟

操作记录:

我所接受沙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特指派我办理该案。接案时,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我依法到检察院复印了该案的相关案件材料和起诉意见书。我立即拿着起诉意见书、本所开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本所开具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所函再带上律师的相见证件,依法到沙区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唐某。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和对在检察院复印的案件资料的分析得出,唐某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盗窃的数额为9700元,且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此后,沙区检察院依法对唐某以盗窃罪提起了公诉,沙区检察院未检科在此前又对唐某进行了讯问,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也参与了检察院对唐某的讯问。此后,案件由法院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认真的准备的辩护词,主要是从以下几点进行了辩护:一是,盗窃金额为9700元,不足1万元。根据重庆市政法部门“五长”联席会议纪要第三次会议第九大点第一项的规定,其盗窃数额不足1万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而不是巨大更不是特别巨大。二是,犯罪嫌疑人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三是,犯罪嫌疑人唐某此次作案属于初犯、偶犯,应依酌定从轻处罚。最方我方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审理的结果是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最终对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及家属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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