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广健律师
李广健律师
浙江-湖州
主办律师

浙江湖州知名律师谈一起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案胜诉的策略与技巧

金融2012-06-30|人阅读

客观事实不等同于法律事实

——浙江湖州知名律师李广健成功代理的一起疑难银行承兑汇票关系纠纷案件的策略与技巧

宏观调控,银根紧缩,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融资功能愈发显现,由于期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效益,一时间,一些地方民间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现象十分活跃。

在民间,一些自然人和单位参与将还没有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私下买卖赚取中间时间差价,一般情况如下,这种交易方式是:出卖一方在汇票复印件上签字交给买家就表示“成交”。去年春上,江苏吴江就有一起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据案。

翁某从其让家李某处买来了一张面额为70万元的今年6月底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翁某略加价后卖给自然人贾某,贾某转让给了某公司,某公司背书后又连续转让了两家后手,持票人在承兑日向银行兑现时,才发现该汇票早已被其前手挂失,通过法院除权判决从而完成了承兑。然而当真正持票人去银行承兑时,才发现该汇票形同一张废纸,于是开始向前手追偿,追诉至贾某和翁某两位自然人。贾某被其后手即后面的一家买家追偿后,由于该票据直接从其上家翁某购得,即以该张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字为凭,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诉至当时法院。翁某慕名聘请浙江知名票据纠纷专业律师李广健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开庭中,原告一方坚称该汇票是从翁某处取得并支付了对价,有票据复印件上翁某的亲笔签字,有银行付款给翁某的划卡凭证,还有证人证实。初看似乎原告贾某胜券在握,一切都顺理成章,但律师的作用就是要用证据证明法律事实,从而达到“赢得光明输得应该”,针对本案案情,李广健律师认真分析了对方的诉讼策略和思路,坚信自己多年实战心血客观事实不等同于法律事实的诉讼智慧,进而制定了能攻能守的应诉方案,代理提纲如下:

一、被告翁某从未取得过该张票据:因为票据的合法取得需要有真实的交易而且只有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法律行为才能取得票据。原被告均是自然人,不是民商法中的主体,均不能成为该票据的背书人。因此,翁某不能拥有该张银行承兑汇票,原告也不能证明自己是如何同被告发生交易并从被告处取得该张银行承兑汇票。

二、即使被告在该张银行承兑汇票签了字,该行为并不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背书或者转让行为,更不表示是买卖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三、即使原告贾某与其下家有买卖关系,或者贾某执有该张汇票,只能以票据法之法律关系行使权利而不是买卖关系。

四、即使原被告之间有该汇票的买卖关系存在,但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之情形。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之情形之一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票据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只要求票据转让“必该有交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但不是强制规定,而只是一种对交易安全的设计。从《合同法》保护交易和促成交易的原则来看,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这一买卖关系,但也不能认定买卖关系无效。

本案历经从简易程序到普通程序的几次开庭,2012616日最终迎来了以原告申请撤诉并且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等结案的结果。这一切都是在李广健律师预测的审理结果之中。

。。。。。。本案中,李广健律师机智地采取证据抗辩和法律抗辩策略,在证据方面,从证据链上切断阻隔摧毁原告买卖关系成立的主张,运用客观事实不等同于法律事实的实战经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字不代表就是买卖关系。在法理上,以《票据法》中的“不得买卖”是一种交易安全的设计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法律抗辩;以《合同法》保护交易的精神,即使有该买卖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无效进一步深入阐释,扭转乾坤,化危为安。本案一波三折,跌宕起伏,最终取得了胜诉,这是李广健律师今年在办理疑难民事纠纷特别是票据纠纷案件中的又一成功案例。

李广健律师简介:浙江优秀复合型人才,湖州知名律师,享有江南才子之誉。不仅仅只是律师,取得工程师、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以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而著称,他以经济可行、技术专长、人脉力量的法律服务方法,赢得广泛赞誉。

四十有七的人生路,千百案卷的风雨雷。他曾荣登中央电视台12频道与全国人民一起分享法治文明,曾创造了多个精彩典型案例。在百度等引擎里搜李广健律师更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