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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律师
赵丽律师
河南-驻马店
主办律师

车停在商场外丢失 法院判不赔偿

民商法2014-01-10|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电动车丢失,要求被告赔偿。

案情分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被告的委托,在其与原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为其一审代理人。庭前,本人查阅了相关资料,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起诉骑车、放车、丢车的基本事实不存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她当天骑电动车上班,并将电动车停放在被告处,并在被告处丢失电动车,因此,原告所述的骑车、放车、丢车的基本事实不存在。虽然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电动车丢失,并已在派出所报案,但从起诉状及报案材料上看,仅是原告单方自己的陈述,但并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因此,原告起诉骑车、放车、丢车的基本事实不存在。二、原告与公司之间未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未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即使原告的电动车丢失,但原告并未主动要求被告对车辆进行保管,被告也未向原告给付保管凭证,电动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原告自行决定,被告对电动车无法实际控制和占有,根据《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原、被告双方未形成保管的一致意思表示,保管合同未成立。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退一步说,假设原告所述在被告处停放丢失,原告所述的区域是禁止停放车辆的区域,其丢车损失也完全应由其自己负责。综上,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以上意见,希望法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谢谢!被告代理人: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 丽2012年X月x日

审判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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