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海疆律师
李海疆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司机醉驾致人死亡 交强险赔偿11万

损害赔偿2012-11-29|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郑某,夏某,刘某某。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海疆,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黄石市分公司。2011年10月16日,被告朱某醉酒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由黄石市内往黄石港方向行驶,行驶至黄石大道红旗桥车站路段时,与由左至右横过道路的四原告的亲属刘某相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认定,被告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某财产保险公司对属于交强险范围内的11万元以被告朱某醉驾为由拒不赔偿拒。案情分析与评析: 本律师接受代理后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立了交强险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交强险是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车祸受害人获得最基本的保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应当从最大善意的角度去解释和适用它。2、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实是一脉相传的,二者没有冲突之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也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说明保险公司惟一的免责情形是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对无证驾驶等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而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且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有以下含义:如果将该条例第22条理解为免赔条款即保险公司可以不向受害人赔偿,那么逻辑上就出现矛盾,机动车在一般过错情况下甚至无过错的情形下,受害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机动车方在有严重过错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下致人损害,受害人反而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权益变成没有保障。退而言之,还会发生这么一种情形,保险公司可对无驾驶证等人销售交强险获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无任何风险。这显然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本意,本案保险公司拒赔有违交强险立法精神。二、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条第1款作抗辩无效。1、被告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受害人刘某当场死亡,保险公司认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受害人刘某当场死亡未产生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对该条的理解存在偏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9条的规定,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垫付,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第3项的规定,“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为采取必要救治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案受害人当场死亡,未产生因抢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需要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垫抢救费用。但不能把不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理解成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免赔,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完全是在偷换概念。对于交强险110000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保险公司仍应依法赔偿。2、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当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其他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只是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案件的审判结果:黄石市黄石港区某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本案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刘某死亡,被告朱某应当对四原告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之外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某财产保险公司黄石公司已为朱某的车辆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虽然朱某醉酒驾驶,但国家制定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本院对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的“因朱某系醉酒驾驶投保车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该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四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赔偿四原告11万元。相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李海疆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海疆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