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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损害赔偿2012-08-03|人阅读

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沙民初字XXX

原告:向某某 汉族 58 无职业 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 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满族 30 无职业 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王某、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5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XX日、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9316时,被告王某驾驶轿车倒车时将行人向某撞倒致伤。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3846元,出院后复查医疗费481元。

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受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件审理处委托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向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构成10级伤残;建议伤后1个月1人陪护;伤后1个月增加营养;合理休治时间为伤后4个月;暂无后续治疗费用,因此次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2080元。

……

判决如下: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向某门诊复查费481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向某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

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向某营养费1500元;

四、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向某残疾赔偿金48552元;

五、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向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六、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向某护理费2400元;

七、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向某误工费6400元;

八、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向某交通费22元;

九、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向某鉴定费2080元;

十、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被告垫付医疗费4681元。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履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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