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周明律师
周明律师
湖南-邵阳
主办律师

周某与甲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房地产2012-01-05|人阅读

**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仲裁字[**]第**号

申请人周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甲房地产公司

**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甲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8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09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

……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决。

一、仲裁申请与答辩

申请人申称:2008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位于**大厦两套住房,被申请人应在2008年12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逾期不超过30日,被申请人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后,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被申请人应当自申请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申请人已付款的3%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如超过2008年12月31日没有交房,每月支付申请人滞纳金18000元。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至今未交付房产给申请人,致使申请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解除双方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退还购房款545600元,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54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和财产保全费用。

被申请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时辩称:2008年*月我公司经人介绍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同年*月,我公司资不抵债,只好用两套商品房偿还。合同虽约定于2008年12月30日前交房,但由于冰灾、金融风暴等原因,延期了交房,按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

二、举证与质证

三、事实认定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2008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两份合同约定:(1)被申请人将位于**大厦的*层*号房和*层**号房出售给申请人,**号房建筑面积为155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808元,总金额280240元。*号房建筑面积为146.9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808元,总金额为265668元;(2)交付期限为2008年12月30日前;(3)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退还全部房款,并按已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除上述约定外,两份合同还约定了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号房合同在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4条还约定如果超过2008年12月31日没有交房,每月支付乙方滞纳金18000元整。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于2008年*月*日向申请人书面开出了***号收款证据,该收据载明今收到周*购房款545600元的内容。合同签订后,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交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四、仲裁庭意见

1、关于申请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月*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和订立程序均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承担义务。申请人在合同签订时全部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系全面履行了合同。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双方于2008年*月*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该两份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2)项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本会予以支持。

2、关于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由于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向申请人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款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约定。对此,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虽然提出了迟延交房是因金融危机原因引起,但因申请人购买的是现房,金融危机的发生与被申请人按期交房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双方所签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虽然双方在**号商品旁合同中约定了按已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但*号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了超过2008年12月31日没有交房,每月支付滞纳金18000元,由于被申请人违约已达7个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两份合同的违约金共计54000元,符合合同的约定及国家法律的规定,本会予以支持。

五、裁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月*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由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的购房款545600元,支付违约金54000元,共计599600元,限在本裁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完毕。

三、本案仲裁费*元,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被申请人应在支付本裁决第二项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力效力。

**仲裁委员会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 年 **月 **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