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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律师
周明律师
湖南-邵阳
主办律师

某公路公司与某建筑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仲裁案

工程建设2012-01-09|人阅读
一、某公路公司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某公路公司 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合同关系; 2、依法裁定因被申请人违约,由申请人没收被申请人的履约保证金462000元;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月*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申请人承建*公路工程,公路全长*公里,工程共分为7个标段(合同段),即1、2、3、4、5、6、7标段。因修建公路需要大量的碎石材料,*年*月申请人通过招投标形式,被申请人投中*合同标段(材料标段),供给路段长度为*公里的碎石材料。被申请人中标后,*年*月*日双方就具体问题进行了洽谈,并形成了合同谈判纪要。*年*月*日双方依据谈判纪要签了采购材料合同协议书,*年*月*日双方依据*年*月*日的合同谈判纪要和同年*月*日双方签订的采购材料合同协议书签订了材料采购补充合同书。在签订补充合同书前,申请人多次通过会议通知和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双方合同约定,尽快完成驻地建设和场地建设及完成申请人所下达的计划任务,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会议通知和书面通知当作耳闻,置之不理,迫使*年*月*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书第八条约定:“鉴于前期工作是保证材料生产的关键,乙方(被申请人)收到甲方(申请人)批准的计划后,如乙方未按时完成前期工作计划中的驻地建设,视为一般违约,则限期整改;如在限期整改期间仍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则视为严重违约。未如期完成场地建设,视为严重违约。凡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采取其他任何措施,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后果概由乙方自负,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因被申请人到现在尚未完成驻地建设和场地建设,机械设备更未进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 为保证双方合同的严肃性,使*公路保质保量的完成,特申请仲裁,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按合同的约定,由申请人没收被申请人的履约保证金462000元。 此致**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某公路公司 **年**月**日 二、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接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委托,指派周明律师承办本案。经研究,承办律师制定方案并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反请求。全文如下: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反请求申请人:某建筑公司 反请求被申请人:某公路公司 因合同纠纷仲裁一案,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如下: 反请求事项: 1、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退还履约保证金462000元; 2、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反请求申请人经济损失1153819元; 3、仲裁费用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反请求申请人以《投标书》的形式致函反请求被申请人,愿意按人民币*元的投标总价接受中标。*年*月*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选定申请人为**公路工程材料采购第*合同段中标单位。*年*月*日,双方签订了*公路材料采购*合同段合同谈判纪要,*年*月*日,双方签订了《采购材料合同协议书》,*年*月*日双方又签订了《材料采购补充合同书》,上述协议、补充协议及谈判纪要等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履约保证金46.2万元,租赁了采石场、进行了场地建设、租用了驻地场地、购置了办公设施、订购了设备、办理了采矿等相关手续,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年*月*月,被申请人举行了开工典礼。但是,由于被申请人资金断链等原因,工程进展缓慢,搞搞停停,施工方、材料供应商及沿路老百姓怨声载道。 *年*月*日,以被申请人为甲方,申请人等为乙方,众施工单位为丙方,三方签订了《*公路碎石材料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这也是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了被申请人“只作为监督方履行职责…”第一条第3项约定了“如甲方(被申请人)检查发现或丙方反映经甲方核实乙方所供材料的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如材料供给不及时延误了丙方的工期,造成丙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该补充协议变更了违约责任的约定。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同样是因为被申请人资金原因,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正常开工。到目前为止,合同项目依然还在进行路基施工,公路底基层尚未开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等供应的基层碎石及水泥砼面层碎石被申请人根本还不需要,从合同签订到现在36个月的供货期早已超过,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的材料供应商未向被申请人卖出过一粒碎石,被申请人也未支付过一分钱,所以,根本违约的是被申请人,而不是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众供货商包括申请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有些材料标段设备闲置在山上,生产的碎石堆积如山,发不出民工工资……申请人看到这种状况,为减少损失,拟准备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年*月*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协商索赔函》,告知被申请人将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全部损。具体包括:返还履约保证金462000元、管理人员及民工工资347700元、场地及房屋租金78100元、办公及差旅费78643元、机械闲置费及其违约金428329元、履行保证金利息损失16632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54727元。 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仲裁委员会 反请求申请人:某建筑公司 **年**月*日 三、结果 经庭审,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达到了双赢目的。调解书如下: **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仲调字[**]第*号 申请人某公路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明,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公路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某公路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公路工程材料采购合同书及因该合同而签订的有关补充合同。 二、某公路公司同意支付某建筑公司赔偿款22.8万元(赔偿的项目包括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某建筑公司为签订和履行承包合同所用去的一切开支),退还某建筑公司所交的履约保证金46.2万元,共计69万元。该款项由某公路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某建筑公司。 三、某建筑公司交纳给**公路指挥部的办理开采手续的费用2.3万元,由某公路公司派人协助某建筑公司落实。 四、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承包合同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 五、本次调解结案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起仲裁或诉讼,不得再向对方提出赔偿和补偿。 六、本案仲裁费及反请求费10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90000元,被申请人承担10000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年**月**日 记 录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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