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江孔顺律师
江孔顺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其他2009-12-29|人阅读
我曾经经手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一天傍晚,张某的朋友因与他人有纠纷,遂纠集张某、杜某等人各带一根木棍对黄某等人进行追打,黄某等到路口后因慌不择路跑散了。黄某一路小跑,张某、杜某紧追不舍,眼看就要被追上,黄某慌忙跑进路边一家羊肉汤馆,从肉案上拿起一把菜刀,当黄某走出羊肉汤馆时,杜某已经拍马赶到,举棍朝黄某打去,黄某不敢怠慢举刀相迎,不知怎么杜某的棍子被打掉在地,杜某慌忙跑进旁边的俱乐部院内;这时候张某也赶到了,看到同伴被打跑,举棍便打,哪知道棍子被羊肉汤馆门前的帆布蓬挡了一下,巨大的反弹力将张某连人带棍掀倒在地,黄某见状跳下台阶,骑在张某身上朝杜某头部举刀就砍,张某慌忙躲闪,但还是被黄某将鼻子齐齐地砍下,只留下韭菜叶宽一点皮与脸相连(后被鉴定为轻伤偏重)。十米以外的杜某见同伴吃亏,慌忙赶回来拾起地上的棍子朝黄某的头上打去,一下,两下,三下,直到黄某被打倒在地,后被鉴定为头部重伤。 案件的一个关键是,有两个在现场的证人在证言里说听到张某说:老四(杜某的外号),他把我鼻子砍掉了,你打他,打死他。但是,现场的其他证人,包括羊肉汤馆的老板,一个有“职业敏感”(证人自己的话)的保安证言里均没有听到这句话的记录,其他的描述完全一致,张某在供述里说,被黄某砍了后发现鼻子被砍掉,就自言自语地说:妈了个x,把握鼻子砍掉,我打死你。 在法院的判决里,就是认定张某说了“老四,他把我鼻子砍掉了,你打他,打死他”这句话,并认定张某指示杜某将黄某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主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来被改判为三年。 本案中,黄某的伤不是张某造成的,张某是否说了那句话证言又相互矛盾,从医学方面讲,鼻子是重要的发音器官,鼻子砍掉了能否正常发音还很难说,即便说了,也应当是一句气话,杜某的供述里也没有承认听到张某的话,而是自己看同伴张某吃亏才将黄某打倒。就是这样一句话,就判了三年,而黄某将张某砍伤就什么事都没有。 我一直有疑问: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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