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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海律师
刘军海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遗产继承案件中的调解

继承2011-03-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此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前后两次结婚,共生育5子3女,其中大女儿与两个儿子均系残疾人,妻子都已去世。被继承人生前曾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是将一套住房内属于其的份额由大女儿继承。然而在被继承人生前就将该房屋出售获得30余万元,同时其银行账户内还有10余万元。被继承人将存折交与大女儿保管,而大女儿未经被继承人同意先后取出30余万元,分别赠予自己儿子10万元,一个哥哥9万元,一个妹妹2万元。被继承人原来与3个儿子一起居住,去世前一个月,搬到大女儿处,与其一起居住。去世后,大女儿为其办理了丧事,并将账户内的10余万元取出自用。其他子女向法院起诉主张对于被继承人的40余万元遗产进行分割。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

调解过程

从法律上分析,被继承人张某虽然生前立下公证遗嘱,而公证遗嘱在法律效力上是最高的,但是张某生前就出售了遗嘱上房产,从事实上否定了该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得到承认,大女儿在庭审中曾以此公证遗嘱为证据主张对于所出售房产份额的价款为其继承,但从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大女儿对于自己的赠予行为认为是在其父亲生前作出的,得到了父亲的同意,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的主张。同时大女儿又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且为父亲办理了丧事,应该多分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大女儿仅仅以与共同居住一个月就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很难认可的,依然得不到支持。

为了有效地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不伤害亲人之间感情的前提下,提出能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是调解成功的关键。

首先是要获得委托人的信任,了解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内容。在仔细研究了案情,并与委托人多次交流后,我提出了一个调解方案:在扣除被继承人丧葬费用后,平分遗产。委托人提出两个残疾儿子希望能够照顾多分,对此我详细解释了我国的法律规定,《继承法》第十三条中规定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而两个儿子虽然是残疾,但是都已经退休,并且有养老金待遇,不属于法定照顾对象。我们提出的调解方案应该是基于事实,合情合理的。

其次,对于我们的主张我们也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并依法做出了阐述,被继承人在去世前处分了公证遗嘱上的房产,是对该遗嘱的佛顶,不能以此获取房产的出售价款,并且大女儿的赠予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得到了被继承人的授权,其赠予是无效的。同时,大女儿在父亲去世后,从父亲账户中取的10万元,也是父亲的遗产,应该由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

最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我征得委托人(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再次做出了一定让步,认为大女儿在父亲去世前最后一个月照料父亲,并且为父亲操办了丧事,可以认定大女儿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扣除父亲丧葬费用之后,适当给予大女儿多分一部分遗产,其他遗产各继承人均分。

调解心得

在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兄弟姐妹,甚至父母亲人,这样一个案件对于双方当事人亲情的损害非常明显,经常是结案以后亲人形同陌路人。而调解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这种损害,挽救亲情,同时也可以最快地解决纠纷,避免长时间陷入诉讼纷争之中。而从本案之中可以得到以下经验:

第一、 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在很多案件调整中,一方当事人经常是漫天要价,另一方当事人就地还钱,往往最终调解失败的原因是方案不合理,双方难以接受。本案中,我们的方案充分考虑到了各种情况,提出在扣除丧葬费用后进行分配,并且没有要求因儿子残疾而多分遗产。使得对方有接受该方案的可能性。

第二、 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案件的调解,不可能脱离法律,还是要基于法律进行。只有从法律层面上说服对方,才能使对方接受调解,进一步接受调解方案。本案中,大女儿曾以多种理由说明她对于父亲的遗产拥有所有权,而我们依据法律对她的理由一条一条地驳斥,最终使其明白她的理由站不住脚,从而愿意调解。

第三、 适当时候的适当让步。在案件调解中,要学会适时让步,不能占理就咄咄逼人,寸步不让,这样的态度不利于调解。在本案中,我方在调解的最后,适时让步,认为大女儿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这样既照顾了大女儿的情绪,又使得案件能够顺利调解成功。

作者系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刘军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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