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杭建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男1947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47031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建德市大岩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岩山公司”)过磅员,住建德市钦堂乡钦堂村大岩山23号,因本案于2008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新才,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012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朱桐庐县钟山乡陇西村陆家山十一组。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双余,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建平,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530810****,汉族,文盲,农民,住桐庐县钟山乡中山村下邵五组。因本案于2008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晓虎,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0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忠华、杨勇贤、吴建平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峰及项卫兵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人员均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勇贤、吴建平与被告人苏忠华合谋,利用被告人苏忠华担任大岩山公司过磅员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苏忠华按照“每辆运输车每天虚增一至二车,每车十五吨“的方法,为被告人杨勇贤、吴建平承包的土方剥离工程虚增土方石运输量。被告人苏忠华侵占虚增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46312.7元,其中62757.9元尚未实际结算;被告人杨勇贤侵占虚增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26302.7元,其中人民币58293.9元尚未实际结算;被告人吴建平侵占虚增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4188.8元,其中人民币4464元尚未实际结算。案发后,被告人杨勇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苏忠华、杨勇贤、吴建平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本案部分职务侵占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勇贤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苏忠华、杨勇贤、吴建平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勇贤德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勇贤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其在案发后自首,并已退出犯罪所得,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被告人吴建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建平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其已推出犯罪所得,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3月5日至5月8日间,被告人杨勇贤、吴建平与被告人苏忠华担任大岩山公司过磅员的植物便利,为被告人杨勇贤、吴建平共同承包的大岩山公司“标一“及部分零星土方剥离工程虚增土石方运输量。在此期间,被告人苏忠华按照“每辆运输车每天虚增一至二车,每车十五吨”的方法,为被告人杨勇贤、吴建平共同承包的上述工程虚增土石方运输量,被告人苏忠华、杨勇贤、吴建平将大岩山公司骗取的虚增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4178.8元予以侵吞。
2.2008年5月10日至6月23日间,被告人吴建平与被告人苏忠华合谋,利用被告人苏忠华担任大岩山公司过磅员的职务便利,为被告人吴建平承包的大岩山公司零星土方剥离工程虚增土石方运输量。在此期间,被告人苏忠华按照“每辆运输车每天虚增一至二车,每车十五吨”的方法,为被告人吴建平承包的上述工程虚增土石方运输量,被告人苏忠华、吴建平将从大岩山公司骗取的虚增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5546元予以侵吞。
3.2008年5月20日至10月14日间,被告人杨勇贤与被告人苏忠华合谋,利用被告人苏忠华担任大岩山公司过磅员的职务便利,为被告杨勇贤承包的大岩山公司“大湾原村矿至蓬后390米标高以下(大块山)”土方剥离工程虚增土方运输量。在次期间,被告人苏忠华按照“每辆运输车每天虚增一至二车,每车十五吨”的方法,为被告人杨勇贤承包的上述工程虚增土石方运输量,至2008年10月14日止,被告人苏忠华、杨勇贤虚增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2123.9元。被告人杨勇贤已凭地税正式发票结得虚增工程款人民币43830元;剩余的虚增工程款人民币58293.9元,由于该工程未完工,尚未从大岩山公司实际结算。
4.2008年6月24日至7月6日,被告人吴建平与被告人苏忠华合谋,利用被告人苏忠华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