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以不是同一主体为由妄图逃避支付拖欠工资。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判决原告小雨超市败诉。
被告李某2008年12月进入该超市工作,当时超市挂牌为“上海华联超市某某店”,2011年5月被超市辞退。李某不服,便向向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2012年1月,仲裁委裁决“上海华联超市某某店”应支付计谋5月的拖欠工资,合计1332元。
小雨超市不服,起诉称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的“上海华联超市某某店”与小雨超市不是同一主体,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查证,小雨超市于2008年2月26日成立,然自注册登记之日后仍使用“上海华联超市某某店”的企业名称及挂牌,因此这两个不同名称超市实际为同一家超市,经营者均为黄某,经营地址为同一地址,且与当地老百姓惯称的黄某超市相互印证。据此,法院认定原告小雨超市与“上海华联超市某某店”实际为同一主体。
被告李某于2008年12月进入挂牌为“上海华联超市某某店”的超市工作,该超市实际法律主体为原告小雨超市,故原告与被告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