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梁丽律师
梁丽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对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可否一起提请诉讼

离婚2011-08-09|人阅读

【案情】马某与江某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的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某公房的使用权及一台彩电归江某,其余若干财产归马某”,但对一辆汽车未作约定(协议上没有)。之后,马某拒将约定的财物交给江某,江某遂委托梁律师代理,请求马某迁出公房,交还彩电,并分割汽车。

【梁丽律师评析】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本案的案由,梁律师认为,此案件案由应确定为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理由如下: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能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仍可以对此协议进行审查,不能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绝对化。现江某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了争议,此财产仍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查。

【法院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以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受理了此案,并判决马某迁出公房、返还彩电并对汽车进行了分割。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