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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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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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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报警晚10分钟不属“弃车离开”

损害赔偿2011-08-26|人阅读
交通事故报警晚10分钟不属“弃车离开”
2011-08-23
本市车主小夏购置的车辆,在被其父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毁,但驾驶人先离开车辆,10分钟后才电话报警,据此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弃车离开现场”而不予理赔。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小夏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小夏道路设施维修费、施救费、车损费和评估费计人民币11.1万余元。
2009年10月20日,小夏就其所购置的牌照为沪JF***1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理赔及理赔的范围均作了详细规定,明确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2010年9月9日,小夏父亲驾驶该车辆在高架上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设施损坏和车辆毁损,交警高架部门认定驾车人对事故负全责。为此,小夏因交通事故支付了道路设施维修费、施救费4464元,保险车辆的车损经评估为10.4万余元,评估费2200元。事后,小夏按照评估的金额将保险车辆进行了维修,再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出具报告:保险车辆于2010年9月9日4时38分前发生碰撞固定物的交通事故,4时38分许过路出租车司机见车内无人电话报警,4时48分夏某电话才报警,据此,该起理赔纠纷遭到保险公司拒赔。2010年11月22日,小夏起诉到法院,称其父因怕车辆着火,而在车外等候且在4时48分报警,遂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理赔道路设施维修费、施救费、车损费及评估费等,总计达人民币11.1031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过路出租车司机报警,当时车内没有驾驶员,接警警察赶到时车内仍没有驾驶员。另外在警署作笔录时,并非驾驶员本人,还对有些理赔费用持有异议,认为从接警警察的说明中,可看出被保险人在事故过程中有撒谎。
法院认为,交警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员系小夏的父亲,而并未认定驾驶员存在有逃逸行为。从保险公司委托相关部门所作的调查报告看,出租车司机见车内无人而报警,而不能就此认定驾驶员当时逃离现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本案有保险条款约定“在未依法采取措施情况下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遂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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