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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继平律师
罗继平律师
湖南-长沙
合伙人律师

陈某某开设赌场案获成功辩护

民商法2022-06-08|人阅读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女,39岁)、陈某军、卿某林合伙,在长沙县泉塘安置小区某门面开设赌场,利用“打渔机”组织他人参与上、下分形式的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该赌场开设期间,共收取赌资5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军、陈某某、卿某林系赌场老板,约定赌场获利平分。被告人袁某某系赌场聘请工作人员,负责上、下分和赌资结算服务,约定每天工资200元,共计获利5000元。2021年9月16日凌晨,民警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某门面内发现有“打渔机”赌博的行为,民警赶至现场后依法将该赌博场所查获,现场查获三名以上参赌人员和一台“打渔机”。经鉴定,该案扣押的电子游戏设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21年9月16日,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军、卿某林、彭某某时,被告人彭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指认被告人卿某林,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陈某某。当日民警依法传唤上述被告人至长沙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卿某林、陈某军、陈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卿某林具有主犯、累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军具有主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主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卿某林有期徒刑一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均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结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卿某林、陈某军、陈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卿某林、陈某军、陈某某、彭某某均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被告人卿某林、陈某军、陈某某、彭某某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涉案后,其家属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提供辩护帮助,并由罗继平律师担任陈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意见】

辩护人接手本案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全面地分析了有关刑事政策(含认罪认罚制度)、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查阅了大量同类相关案例,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其意见和要求,与其达成了认罪认罚,作罪轻辩护的一致意见,并在其家属的大力配合下,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庭情况做了深入调查,之后形成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控方指控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名及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存在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陈某某到案过程配合公安办案,无抗拒、阻碍执法行为。

2.陈某某认罪态度很好,到案后已经第一时间全面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涉案事实及具体经过,其供述前后一致,供述内容稳定,极大的节约了侦查及办案成本,控方亦已明确认定陈某某坦白情节。

3.陈某某并非主要犯意提起者,首次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不是作为开设赌场的主要赌具“打渔机”的购买、提供者。其在全案过程中仅负责赌资的收取、服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账目管理,不对本次开设赌场其控制性作用。

4.涉案“赌场”累计或持续经营期限较短,仅营业30天左右时间,尚未给社会风尚造成不良损害后果,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5.陈某某实际仅获得了2千元的经营盈利款项,并未获取暴利,其他营利款项还用于“打渔机”维修、房租水电支付及服务人员工资发放,且其他剩余的全部赌资均已经被司法机关查控。此外,全案仅有一台“打渔机”,涉及赌博工具少。还需要强调的是,涉案没有分配的2万元赌资,须按数位合伙人平均分摊的模式结算分配,并非陈某某一人获得的盈利额。因而,本案涉案金额和赌具等均没有到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自2014年03月26日起施行)第二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未达到法定“情节严重”情形,则也必然仅在法定基准刑范围内的下一量刑格幅度内适用量刑。

6.陈某某没有积极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全案参与赌博的人员仅12人,均是周边住户,或是小范围的“老顾客”,陈某某没有广泛向社会招揽“客户”参与赌博,同时,参与赌博人员不是只输不赢,没有给参与赌博人员造成较大金额的经济损失,更兼带有一定消遣娱乐性质,参与赌博人员(玩家)均是自行决定上分充值进行“捕渔”从而获取积分并最终兑换成现金,亦可以自由决定下分,陈某某开设赌场也并非每日盈利,存在亏损风险。

7.陈某某出于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负担特别重的特殊原因,想利用 “打渔机”为自己以及为家庭赚取生活费用,本次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起因是因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任何生活来源,才会冒险利用“打渔机”赚取少许利润。陈某某的老公张某某目前在监狱服刑,还要承担两个儿子的教育抚养费用(长子张某1,现年X岁,目前在泉塘某学校读初二;次子张某2,现年X岁,目前在泉塘某小学读六年级);陈某某的母亲张某某身患冠心病、心律失常、高血压等严重疾病,陈某某的父母也均系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生活特别困难。

8.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陈某某到案后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认为自身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本次利用“打渔机”赚取少许经济收入也确实出于生活的无奈,同时,陈某某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经签署完毕《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良好、积极和彻底的认罪、悔罪之心,并愿意交纳罚金,具有强烈悔罪表现。

三、本案可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六个月区间内确定量刑,并应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2021年6月16日颁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下称《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

上述《指导意见》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七)点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湘高法发[2014]6号,下称《实施细则》)第二条量刑的基本方法第3点确定宣告刑的方法第(5)项规定,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陈某某在本案中虽触犯了法律,需要受到相应惩罚,但其犯罪动机单一,情有可原,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秉着刑法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应给与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内的处罚并应依法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和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的机会。

【判决结果】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卿某林、陈某军、陈某某合伙经营的“打渔机”是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属于开设赌场的性质,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卿某林、陈某军、陈某某作为共同股东,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军、陈某某均具有赌博的前科劣迹,依法均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卿某林、陈某军、陈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视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但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违法获利较少及被告人陈某某家庭小孩健康成长环境和被告人彭某某有立功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给予各被告人相对更轻的量刑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请求对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等法律条文,判决被告人卿某林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军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罚金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陈某某也已经如期被释放返回家庭。

【裁判文书】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2)湘0121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难看出,刑法对开设赌场的刑事处罚是提升了量刑起点的。

被告人陈某某本应从事正当合法的工作,却因法治意识淡薄,伙同他人利用“打渔机”开设赌场从中牟利,虽然本次涉案时间短,实际获得的好处非常少,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一念之差致使自身身陷囹圄,还影响到家人和小孩,真正悔不当初。

本案中,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是清楚的,被告人本人以及律师对此均没有异议,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苛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刑事处罚,但辩护人通过对本案事实的全面把握,和对被告人陈某某家庭情况的全面详尽调查,结合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应当在有期徒刑6个月以内判处刑罚,并应适用缓刑。辩护人详细的向一审法庭阐述了辩护理由,以及相关的事实证据,并重点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的配偶正处于服刑期间,其两位未成年小孩无人照料生活起居及学习,如果对被告人陈某某苛处过长时间的刑事处罚,对其两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以及心理所造成的伤害也将是巨大的。

一审法院虽然没有才信辩护人所提出的缓刑意见,但是在实际量刑上低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实际判处陈某某七个月的有期徒刑,无疑是严厉刑罚制裁与有温度的执法的灵活适用,令被告人陈某某信服。让辩护人也真正体会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被告人量刑的夸大处理。

认罪认罚制度将普遍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各个程序,对于辩护律师传统的辩护策略起到一定的冲击作用,辩护律师也应当加强认罪认罚制度的新规学习,认真把握量刑辩护的重要含义,回归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辩护思路中来。

【结语和建议】

一审判决全面的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出的意见,是一个公允的判决。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以及开设赌场,均有可能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世人当引以为戒,不践踏法律底线,做知法守法合格公民,打造良好社会风尚和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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