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任爱卿律师
任爱卿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免于刑事处罚

其他2012-08-17|人阅读
2009年12月,在天津市南开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祝某一直在南开一菜市场卖大葱,刘某在买大葱的过程中与祝某发生纠纷,开始是双方争吵,后来刘某抓住祝某衣领,祝某用手抓住刘某的手,在挣脱的工程中,致使刘某右手无名指粉碎性骨折,双方协商未果。经伤情鉴定刘某构成轻伤。案件立案侦查,我代理刑事辩护与民事赔偿,办理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额12万元。根据我的经验无名指骨折根本不构成伤残,因此伤残赔偿金一项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在开庭的过程中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民事赔偿部分经过多次努力,得到刘某的谅解,祝某被免于刑事处罚,案件得到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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