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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镓榕律师
刘镓榕律师
上海-上海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代理的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一案结案?

婚姻家庭2015-10-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新闸路某公房,系李老头单位福利分房,由乐老太承租。李老头与乐老太系夫妻关系。

2005年该房屋即用于出租。20066月,老夫妻俩的儿子李山与郑爱英结婚。

2006年11月郑爱英将户口千户该房内。

2008年李山与郑爱英的儿子李浩浩出生,随即户口也落尽这套房屋内。

2012年12月,该房屋动拆迁,乐老太作为承租人获得拆迁货币补偿款200万多一点。

2014年2月,李山与郑爱英调解离婚。

原告:郑爱英,李浩浩。

被告:乐老太、李老头、李山(三被告一致认为两原告没有份额)

法院判决:

一、儿媳郑爱英是否属于同住人?

1、本案中,被告乐老太系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被告李老头李浩浩爸爸系被动迁房屋的同住人。原告郑爱英(李浩浩妈妈)2006年因与被告李浩浩爸爸结婚而入户且未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可视为新闸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故原告郑爱英(李浩浩妈妈)与被告方均有权享有拆迁补偿款这里关键是郑爱英未在他处共有房屋拆迁中获得补偿款为前提

二、未成年人李浩浩是否属于同住人?

李浩浩系未成年人,不符合同住人标准,但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三、对于拆迁补偿款郑爱英能分多少份额?

法院确定货币补偿款1,922,948.8元中原告郑爱英(李浩浩妈妈)享有30%的份额,计576,704.64

四、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是否要分割?

搬家费6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2,000元、未见证面积补贴80,000元、装潢补贴12,400元,系对新闸路房屋设施设备的补贴,因原告郑爱英与被告结婚后未对新闸路房屋进行修缮或添附,故应属于房屋的原居住使用人(即三被告)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姓名做了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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