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X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为杨某某辩护,后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还涉嫌抢劫罪并以盗窃罪及抢劫罪起诉至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抢劫罪是从其中一次盗窃行为中演化而来的转化型抢劫。故,苏律师在阅卷及会见过程中,着重对抢劫罪的定性问题做了重点审查和关注,经过阅卷分析。苏律师发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检察机关指控杨某某转化为抢劫罪的一起盗窃行为是杨某某所为,并对当时被害人陈述的事实进行了对比分析,对当时被害人前后所述的追击路线进行了绘制,发现被害人前后的陈述存在严重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且,转化型抢劫具有“当场”的要求,而本案案发后追了十几公里不符合“当场”的要求,故辩护人也对这个部分进行了重点辩护。而针对盗窃罪部分,苏律师审查后认为杨某某涉嫌的部分盗窃行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杨某某所为,故针对这部分的盗窃行为及盗窃数额当庭提出了不应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未认定杨某某构成抢劫罪,同时对大部分盗窃行为不予认定,对该部分盗窃金额予以了扣除,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