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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焚尸盗窃案辩护成功轻判死缓案例

其它2017-04-10|人阅读

故意杀人焚尸盗窃案辩护成功轻判死缓案例

【案情简介】

2015123日晚,被告人华某与被害人蔡某一同入住福州市仓山区怡家商务宾馆8507号房。次日上午,被告人华某与被害人蔡某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华某为追求快感,用胳膊勒住被害人蔡某脖子导致蔡某昏厥,因惧怕两人关系泄露,被告人华某持续用胳膊勒住被害人蔡某脖子,直至其死亡。随后,被告人华某到宾馆附近的永辉超市、五金店购买了旅行箱、水平管等工具,返回客房。被告人华某将被害人蔡某随身佩戴的黄金项链、手镯、戒指取下,再将被害人蔡某尸体及随身物品,装入行李箱,搬放至华某驾驶的闽A20***小轿车内。之后,被告人华某驾驶被害人蔡某所有的闽A63***牌白色大众速腾小轿车至福州市晋安区**路二手车交易店进行变卖未果,又到福州市台江区金银首饰加工店,将被害人蔡某的黄金首饰变卖,获利人民币24500元。201512415时许,被告人华某驾驶闽A20***小轿车,将装有被害人蔡某尸体的旅行箱运至永泰县赤锡乡玉锡村203省道104公里+500米处公路下方水库岸边,用事先购买的水平管从油箱中引出汽油,浇在旅行箱上进行焚烧,并将焚烧过后的被害人蔡某尸体沉入水库。作案后,为掩盖被害人蔡某已经死亡的事实,被告人华某使用被害人蔡某微信账号与蔡某家属联系,谎称蔡某在外务工,之后又将藏匿被害人蔡某小轿车的地点告知次某家属,有蔡某家属将车开回。201527日,被害人蔡某尸体被发现。经鉴定,被害人蔡某系颈部受一较大面积作用力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不能排除;大众牌速腾小轿车(闽A63***)鉴定价格人民币165965元,黄金首饰98克鉴定价格人民币25480元。

201528日,被告人华某在其住所地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华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我接受被告人华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华某一审阶段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因情感纠纷引起,被害人在知道被告人已经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仍然纠缠着上诉人,使上诉人害怕奸情败露而临时起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即被害人存在较大的过错行为,依法应当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二、不能确定受害人在被告人第一次按压的时候是否就已经死亡,当予以适用疑点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从轻处罚。

三、根据案卷卷宗及上诉人庭审供述,本案在被害人遇害之前,被告人就是开着被害人的车去鼓山来回玩的,车钥匙本来就在被告人身上保管,被告人是合法占有,在被害人死后,被告人临时起意要将其车辆卖掉,但是因为找不到买家而最终将车辆还给受害者家属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在被害人死亡前后,车辆实际上就是处于被告人的控制过程中,这是合法占有,因此,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因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被告人不存在秘密窃取的事实,不宜将被告人意图卖掉车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行为。

与此同时,积极协调排解,促成被害人丈夫与被告人华某之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华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16年元月判决:被告人华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观点】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华某之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疑点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亦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该原则也被称为罪疑惟轻原则,“是指犯罪事实上存在与否在证据上尚有合理怀疑时,则本乎刑罚解释谦抑性的作用,应为有利于被告之推定”。本案的一点之一便是无法确定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被告人第一次按压造成的还是由第二次按压造成的,被告人前后实施的两次按压行为其主观心态不一致,在无法查明具体哪一行为造成了该死亡结果的发生时,本律师认为应启动疑点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因本案律师在调解中作了大量的工作,法院经审理虽然认为案件被告人虽然罪大恶极,理应判处极刑,但是考虑到本案因感情纠纷引起且有赔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处死缓。而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外一起类似的案件因没有赔偿谅解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说明了赔偿谅解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此案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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