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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律师
刘萍律师
广东-汕头
主办律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赔偿金

其他2009-07-24|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黄某开始在汕特某毛织厂工作,2007年12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7日至2008年12月26日。2008年1月14日黄某请产假并于当月17日产下一女婴,当年3月10日产假期满开始上班。2008年12月25日该毛织厂给黄某发出通知书,终止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告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黄某第二天开始就未再回单位上班,并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在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关系时对其2008年11月、12月的工资没有发还。其后该毛织厂发现黄某还在哺乳期内,于是在2009年1月8日登报撤销原《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黄某回厂上班,同时告知其劳动关系延长至2008年1月17日哺乳期满。黄某不服,2009年1月16日刘萍律师代理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毛织厂支付扣发的2008年11月、12月工资及扣发该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该毛织厂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相当于8个月工资),并于15日内为黄某办理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双方的观点: 1、用人单位的意见: 该厂没有扣发黄某08年11月、12月的工资,是其自己不领取。本单位已经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单位不用再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26日期满,该厂的人事主管于2008年4月接任,对黄某的生育情况不清楚。当该厂人事主管听说黄某的哺乳期未届满时,已经于2009年1月8日在报纸上刊登《通知》,撤销了此前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黄某来上班至哺乳期满,,不存在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且为黄某缴交社保费至2009年1月,所以也不用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2、黄某一方认为: 其一,2008年11月、12月的工资被该毛织厂扣发,毛织厂应当承担责任。虽然毛织厂认为每月的25日才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并据此认为自己不违约,但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13条的规定,该厂应当在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时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没有法定理由至今拖欠劳动者工资,属于无故克扣,除应返还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二,我国对于《通知》采用的是送达主义,即《通知》到达对方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黄某收到该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后,黄某也不再要求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所以,该合同已经解除,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该厂的登报行为不是有效的《通知》方式,同时也不能产生撤销或撤回其通知的效力。 其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期满,存在哺乳期未届满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续延劳动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合同期满但哺乳期尚未届满的,该合同的终止期限为2009年1月17日哺乳期满止,用人单位在2008年12月25日通知黄某终止劳动关系,黄某尚在哺乳期内且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因此,该厂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四,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黄某8倍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三、仲裁结果: 1、用人单位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如下款项:2008年11月、12月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相当于黄某8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为黄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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