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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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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
主办律师

怀孕女职工被单位辞退提起劳动争议案

其他2013-01-14|人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其与银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过庭前调查和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被告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而被告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正是在被告怀孕八个多月时解除了被告的劳动关系。同时,原告与被告在2010年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期限在2013年。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时仍在劳动合同期间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原告应该按照被告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3714.5元,支付赔偿金14858元。

二、原告应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五)生育。而本案中,自被告于20108月进入原告单位从事工作后,原告一直未给被告缴纳各项保险,直到20116月才为被告缴纳了6个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未给被告缴纳。因此,原告应按2010年、2011年及2012年的相应标准支付被告要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

三、原告应为被告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由以上规定可知,被告依法享有的产假是98+15+40+14=167天。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但原告只支付了被告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而被告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也只要求了159天的产假工资,但原告却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其行为是被告难以接受和容忍的。综上,原告应支付被告产假工资3714.5/30×167=20677元。

另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原告不但要支付被告生育津贴还要支付被告的生育医疗费用4620.34元,但被告在劳动仲裁期间只要求了生育医疗费用,已经是对原告的宽容了,但原告却对此置若罔闻,仍然肆意践踏被告的合法权益,对此,被告是无法接受的。

四、原告应支付被告请假期间的工资

被告已经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于2011910日向原告请假一年,被告于2012710日去上班,却发现原告已经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930日国务院批准19901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在此期间的工资3714.5×10个月-2400=34745

根据以上代理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谢谢!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2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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