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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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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遭遇房产------杨鹏律师解析婚姻房产的分割

离婚2012-01-04|人阅读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这句流传至今的诗词,仿佛已然不是遮风挡雨的概念,他更多的承载了当今社会男男、女女之间婚姻爱情的悲欢离合。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不仅让我们在婚前对房子的归属问题大动脑筋,更让我们在离婚时争的面红耳赤。这一切在我国婚姻法解释三征求稿公布后,更在社会中荡起了不小的波澜。那我们今天也就这个话题探讨一下-------婚姻与房产

2009年年初,30岁的袁文与相恋两年的女友邓芳,即将迈入婚姻的殿堂。作为袁文的父母高兴得不得了,孩子终于可以和“剩男”这个词汇分手了,还娶了一个可爱有加且小儿子六岁的儿媳妇。这邓芳平日里对袁文父母也是很孝顺,每到季节变换总会想到给二老添衣加被。也正是这个原因,可难为了本打算给儿子买婚房的袁文父母,一边是高企的房价,一边是乖巧的未来儿媳妇。最终他们二老还是决定买了房子只登记在儿子的名下,于是2009年五一,小两口热热闹闹的举行了婚礼,并且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可这七零后偏遇八零后,在婚后实际生活中是叮叮当当整天的吵个没完,邓芳一气之下回到了娘家。脾气不小的邓芳是在怎么劝也不回去了。这刚结婚不到半年就回娘家住,邓芳父母脸面上就有点挂不住,考虑到就这一个姑娘,生了气总不能往娘家跑吧,再说自己家条件还算宽裕,于是就在邓芳单位附近买了一套小户型的现房送给女儿,并且直接给女儿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坏就坏在邓芳父母买的这套房子,邓芳自己出去一住更是无人看管,本来就才24岁朋友也多,索性玩儿个痛快。在这样的冷战中袁文首先熬不过了,打起了离婚的念头,可这财产怎么分呀?在和同事们分析后,觉得父母在婚前买的那房子理所当然是自己的,邓芳的房子那是婚后买的的有我的一半,也就抱着这个诉求,袁文起诉邓芳离婚了。在答辩期间邓芳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婚前袁文父母买的房子,因为是我要和袁文结婚才买的,所以应该视为赠与双方属于共同财产,婚后自己父母买的小户型是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就这样,面对两套房产袁文与邓芳是争得不可开交。那么这一个婚前一个婚后买的两套房子到底属于谁的呢?待会儿,请杨律师就现行婚姻法给大家分析此案例中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分析:

我想以两种方式,给大家探讨一下这个案例,首先就现行婚姻法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房产的所得根据是婚前袁文父母支付了所有购房款,并申请办理了房产证。而用于支付购房款的款项是袁文父母财产,这个财产并非“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依据不足,也于法无据,不符合法的本意。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所以可以得出袁文父母在儿子婚前为其购买的房屋,属于袁文个人财产,除非邓芳可以举证,袁文父母当时明确表示是给他们双方的赠与,否则邓芳的答辩是不能成立的。

针对邓芳父母为女儿购买的小户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就存在一个,父母如何表示赠与是一方的问题,这就需要看房屋权属登记是谁的名字,是一方还是双方。如果是一方就可以结合08年《房屋登记办法》当中的规定:即,“房屋权属登记同时注明夫妻二人的姓名,并标明“共有”的字样,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一方的名字,那么将不视为共有财产。”

细心的听众可以听出来,在分析上述两套房产时,引用最多的法律词汇是“明确表示”。那么婚姻法解释三是怎么规定的呢?该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就直接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没有了如何识别《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一问题。纵观婚姻法解释三征求稿一共21条其中涉及财产的规定有15条,直接涉及房产问题的有5条。

可以说我们的解释三征求稿很具有时代性,这同时也反映了尊重民意是立法的本质要求。我国《立法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积极探索公平的、开放的、多向度的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为不同群体提供公平的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并且善于在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中作出冷静、理性、睿智的立法决策,是我国立法走向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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