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超律师
王超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刘×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2016-03-30|人阅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刑初字第945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50岁(196511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9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超,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1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91710时许,被告人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通州区潞城镇三元村农贸市场内经营无名诊所从事牙科诊疗活动时,被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查获;经查,被告人刘×因非法行医于20111215日、20141226日已被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涉案的医疗用品、药品已被当场起获并依法没收。

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王超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无犯罪记录,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申×、许×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照片,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收缴物品处置单、证明、工作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无视国法,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行医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无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超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917日起至20165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赵智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新丽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