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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玲律师
李淑玲律师
甘肃-兰州
主任律师

无证经营不影响追索欠款

其他2014-10-24|人阅读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景民二初字第231号

原告邓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广河

县齐家镇XXXX村村民,住该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某,男,19XX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景泰县XXXX镇居民,住该镇建材路裕景一巷4XX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2009年底,被告祁某某承包弘业公司

在祁家镇水电站的渠道工程,因需砂石料,原、被告口头达成协

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砂石料,细砂每方50元、石子每方20

元。协议达成后,被告派工程队长扬XX监督,司机吴XX拉运。

供货期间自2009年12月初至2010年11月29日止。后被告向

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下剩货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3

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款金额约43万元的欠条1张。为此,

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3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祁某某欠原告邓某某货款本息共计4300OO元,于2014

年1月31日前付清,自此双方债务全部清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祁某某

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彩霞

代理审判员 张平吉

人民陪审员 张静音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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