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财产有瑕疵,赠与人承担责任吗?
合同纠纷2011-06-16|人阅读
案情简介: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的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的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某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应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191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焦点关注: 赠与冰箱有瑕疵,赠与人周某是否要担责? 周某在赠与时是否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 评析: (1) 二人直接的赠与合同不是附义务的赠与,周某不需要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 (2) 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况。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以上述理由,周某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赠与财产有瑕疵引起受赠人损失,赠与人一般是无需承担责任的,除非该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姚律师联系方式电话:1390 1290 690;156 998 77238;010-57193996 邮箱:hetong08@126.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5号楼8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
法律快车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