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免费停车场车辆被盗,商场应该赔偿车主损失吗?
合同纠纷2011-06-16|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26日,黄先生去深圳市宝安区一大型商场购物时,将一辆捷达轿车停放在商场的免费停车场,并领取了一张停车卡。从商场出来时,黄先生发现车辆被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他同时又找到商场要求赔偿,商场则以免费停车卡上已声明“凭卡停车,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恕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而黄先生认为,如果商场不负责任,那么保安、停车卡、出入杆等岂不成了摆设?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黄先生遂将商场告到了法院,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10天后,当地派出所破获了一宗团伙盗车案。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交代了11月26日在宝安一家商场盗得车主钥匙后将一部捷达车开走。经核查,盗走的轿车就是黄先生的捷达车。案件虽破,但因该团伙仍有部分成员外逃,黄先生的车未能追回。 对于黄先生出示的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商场认为自己在停车卡上已尽到了提醒义务,而黄先生对其停放的车辆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丢失钥匙,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车辆丢失存在重大过错,更何况停车场是免费服务,车主未交纳任何停车费用,因此,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摘自:《关注您身边的纠纷——生活中常见合同案例精析200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374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商场对黄先生丢车是否负有责任? 法院观点: 黄先生到商场购物,商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场为招来顾客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与提供的商品、服务,二者应共同视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商场既然提供了该服务,就应当认真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顾客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商场建立了凭卡出入制度,但在犯罪嫌疑人不能出示停车卡的情形下,既不盘问,也未要求其提供合法占有、使用车辆的证据,就轻易放行,未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不符合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因此,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黄先生的车价为125963元,按照年折旧率6.67%计算,法院一审判决商场赔付原告10万元。 律师提醒: 商场的停车义务附随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也应承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此外由于商场工作人员在犯罪嫌疑人不能出示停车卡的情形下,既不盘问,也未要求其提供合法占有、使用车辆的证据,就轻易放行,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了黄先生的损失。根据合同第53条,该商场免费停车卡上声明的“凭卡停车,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恕不负责”免责条款无效。姚律师联系方式电话:1390 1290 690;156 998 77238;010-57193996 邮箱:hetong08@126.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5号楼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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