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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志律师
张东志律师
河北-沧州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被判缓刑案例

刑事辩护2014-05-23|人阅读

2013年,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案情简介:被告驾驶大型货车正常行驶,适逢另外两辆家用汽车相撞,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倒在被告的挂车车轮下,受害人不及停车,一路碾压拖拽受害人,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事故认定结论为被告负主要责任。

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一、起诉书对受害人“尚有生命迹象”的事实认定无充分事实根据。在对此问题详加阐述的同时,辩护人还申请了法医鉴定人员出庭,就受害人在甩出车外时不排除已经死亡的可能进行了调查询问。

二、被告不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的事实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即“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本案中,即使被告逃逸,但也属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后续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不存在任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此次交通事故应属于意外事件

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驾驶拖挂车由北向南以大约40公里/小时的速度正常行驶,主挂车车长相加约20米,载重近50吨。在听到有撞击声后,即靠路边停车。在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非被告所能控制。

案件审理结果: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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