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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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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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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春律师简介

师从我国著名侵权法实务领域专家——庞标律师,王绍春律师现为高端私人形象法律顾问中心创始人,专注于人格权益法律事务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特别擅长网络媒体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侵犯人格权益类案件。以人权律师审视侵犯人格权益案件的独特视角更能理解因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被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压...

郭庆梓律师简介

郭庆梓,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CEO,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在执业道路上,坚持律师以当事人为本位,对案件的办理要求“责任到点”,争创当事人办案“0”差评,力争人人都能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擅长领域:刑事纠纷、债务追讨、合伙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婚姻纠纷等。成功案例:袁某某藏匿枪支弹药罪成功申请不予起诉;•孙某某交通肇事罪,成功争取缓刑并只支付3万赔偿;•参与代理施先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的诉讼请求;•代理蔡某某劳动仲裁案件,成功争取双倍工资差额补充与经济补偿;•参与代理孙先生与赵先生执行异议纠纷,为当事人争取到房屋未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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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绍春律师
  • 郭庆梓律师
  • 别人用我图片合色情图

    您好:据您透露的信息,如果自己的照片被恶意合成则需积极保存证据,情节比较严重后果建议立即报警,并且同时要求照片所上传的网站删除该照片。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则可民事诉讼,相关法条参照《民法通则》100、101条、121条《民通意见》139条、140条。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未经我允许,把我的照片发到网上,还我被嘲笑,算不算侵犯我的肖像权或者其他权利,如

    第一、通常,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依该条之规定可见认定侵犯肖像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可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经济损失) 第二、如果造成己身社会评价一定程度上降低的,则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回复有些晚,但希望能帮助您,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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