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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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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东律师简介

张嘉东律师,大学法律系毕业,〔台湾大专法律系学历检复考试合格〕于一九八八年开始执行律师业务,从一九九五年起,在台湾台北、桃园多家律师事务所从事两岸法律实务工作,并成立台湾两岸经贸顾问有限公司、台湾嘉瑞国际商标事务所,受聘担任台湾数百家上市、上柜等公司、行号、社团的常年法律顾问。二00八年起在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业务,现任合伙人副主任,台商法律服务部主持律师张嘉东律师的儿子及儿媳今为台湾律师。并在台北、桃园设立办事处,可在大陆或台湾接受委托办理两岸法律事务,直接服务两岸的当事人。张嘉东律师在从事二十年的法律实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两岸法律实务经验及办案技巧,当事人遇到两岸法律问题,均能获得...

樊荣律师简介

樊荣,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在某基层法院工作5年,有丰富的审判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基础。从法院辞职后从事律师工作,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合同风险防范、婚姻家庭财产处理、房产分割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诉讼和非诉讼方面有着冷静的思考、专业的判断和丰富的经验,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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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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