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担保人根据在借条上意思表示承担担保责任,这两种保证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因此,应首先明确,担保人担保属于哪一种保证方式。如果是借条明确的约定为一般保证,那么担保人担保的性质就是一般保证;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未作保证方式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确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担保责任,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