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好。本人于2018年9月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合同租期为一年,乙方一次性支付6个月房租并另加一个月房租作为保证金(租金支付到2019年2月)。2019年1月乙方去南方经商并通知本人不再续租。根据当时合同签订条款,如一方违约,应支付2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经沟通,乙方以2月份房子没住且人已在南方为理由拒绝再多支付1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这点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本人该如何维权?另,在乙方承租期间(2019年1月,当时乙方已经去南方),本人房屋水管爆裂,给楼下邻居房屋造成损坏,需要经济赔偿(赔偿费用大约3000元左右),是否应由本人承担?很希望得到答案,谢谢!(15566930930,李先生)孙律师好。本人于2018年9月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合同租期为一年,乙方一次性支付6个月房租并另加一个月
你好,第一,若是对方违约,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水管破裂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要求具体原因,侵权方是谁,根据谁的过错谁来承担责任原则,若是老化原因则房主承担责任;若是承租人使用原因,则应该由承租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