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多名个体机械主,连同机械和驾驶员一同租赁给北京城建所承包工地使用,完工后去年年底北京城建未付清费用,至今十多名机械主共近百万未清。北京城建推脱理由,与分包签有合同,所有机械贵分包负责,机械都是由分包带进场的。我们想要以北京城建和安徽信业做被告主体,以下理由是否可行:1,经调查分包公司安徽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符合航道施工相关资质。2,所有机械主进场前并不知道北京城建和安徽信的总分包关系,只以为是北京城建的项目,并且没签合同。3.北京城建相关项目负责人,曾经对所有机械主签署过欠款责任承诺书。
由于没有签到机械租赁合同,故需其他证据来证明,建议带上提到的欠款责任承诺书等证据来当面咨询,地址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湖州凤凰大厦8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