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如果你在公司工作一个月以上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其支付2倍工资。有社保记录,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佐证。
3.在职期间扣除2000押金的行为不合法。《劳动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也可以对期扣除押金的行为,请求其返还2000元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