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叙述的情况,法院将承租人赶走再进行拍卖,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会采纳你的意见。如果潜在买受人怕麻烦,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你可以选择一个比较有利的方案,如:
1、你如果认为房屋的价值还比较好,拍卖时你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2、或者在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你可以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抵债。在法院裁定将房屋交付与你后,你将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这时承租人租赁的是你的房屋,下一步的法律措施,不言自明!
3、法院还有其他执行措施,比如,变卖房屋。
其他不明之处,可电话或当面咨询
以上意见是建立在,《物权法》第190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法律基础之上。
总之,你叙述的事实对你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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