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物业纠纷的法律相关问题,我家在2014年1月的时候,室内暖气跑水,当时是早上近六点的时候,用监控对讲门电话求助于保安室(保安是24小时值班)来关闭室外走廊内的暖气进水阀,因为水流严重已经有过膝的高度,曾多次求助,均遭拒绝,而且态度恶劣。最后造成家中地板、地砖、床、衣柜等家具被水长时间浸泡突起,损失严重。因此原因,我未交纳当年服务期内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之前打过电话催要,我提出协商以此物业费抵销我的损失,物业公司拒绝协商,而且不承认有任何责任(理由是室外公共设施由物业承担责任,室内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并且起诉了。开庭的时候,我方由于出差在外未能到庭,法院判物业公司胜诉。我想咨询对于这件事,1、物业公司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我求助关闭走廊内的暖气进水阀,不属于室外公共设施吗?2、我可以以此理由拒交物业费或要求物业公司做出相应赔偿吗?3、如果我想维权,是否过了维权期限,维权需要如何做呢?
1.走廊的阀门非属你所有,应属公用设施。2.拒交非法定权力;损失可另诉3.未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