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有2个兄弟2个姐妹共5人,大姑姑82年死亡,有4个子女,我父亲有3个子女,我小姑有3个子女,我祖父母已亡故,大伯,小叔都无配偶无子女,小叔患有精神病,长期住院,小叔有退休工资,且有自己的一套房产,原来监护人是我大伯,现在定为我弟弟,今年1月我大伯亡故,留下房屋一套,没有遗嘱,,我小姑同意放弃继承,我小叔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我小姑也同意我父亲一个人继承房产,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父亲是否能一人继承房产,若不行需要哪些公证,由我弟代替我小叔放弃继承是否可行,该怎么处理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大伯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那么在你大伯死亡后,他的房产应按照法定程序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由你父亲、小叔、大姑、小姑四个人继承,其中大姑已经死亡,则由其子女转继承,法定继承人变为:父亲、小叔、大姑的4个子女、小姑;至于你弟弟是否有权代表你小叔放弃继承权,还要看你小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不能做出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如果你叔叔属于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你弟弟代表你小叔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因损害你小叔的权益而无效。
另外,法定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的,要到公证处做个放弃继承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