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女士,您好,我于2010年1月21日就职于深圳市A公司,法人为甲。2017年3月4日A公司在深圳市内搬迁并更名为B公司,法人为乙。甲与乙为女父关系。AB公司均未注销,且有资。走账,现预计2018年8月至9月5日前搬迁完至东莞。期间AB公司均未购买养老保险。请问我不跟过去是否可以申请赔偿,赔偿金为B公司2个月还是AB公司9个月。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养老保险,怎么补偿?谢谢。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须为员工购买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购买社保的另外如果公司要求你与另外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你自己不同意的话是可以不签或者要求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