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范桂华律师:
您好!我想咨询下您一个低保问题,当地村委是否有权利取消所低保条件家庭!涉及到超生2胎 部分罚款已经上缴!
案件大概如下:
我小舅家现有三个小孩,分别用“甲、乙、丙”为例说明。
甲14岁在2011年4月份查出患有尿毒症,重庆儿科医院查出只有一个肾!现在每周必须做次透析,否则有生命危险!
乙2岁涉及超生2胎罚款已经上缴!
丙2012年9月出生(目前罚款未缴,户口不予上),由于听信当地谣言所超生第三胎,用胎盘血来救助甲的命!(当时错误想法)导致现在当地村委逼迫上缴第三胎罚款2万元!才给予上户口!
请问范桂华老师:
1:当地村委用超生第三胎事件逼迫小舅家上缴罚款事件,不上缴罚款则取消小舅家享有低保是否合法!
2:超生罚款未上缴不给予上户口是否正确!
地址:重庆市忠县黄金乡(后乡)
你好,低保和计划生育抚养费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