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33年生人,今年已经87岁了,以前是从上海分配出去工作的,在文革那个特殊历史环境下,她因不能忍受不公平待遇而从原单位辞职了,因此未能正常退休,三十几年前,她想回上海,但未正常退休无法买房也不能落户,她在不了解政策的情况下借用别人的名义买了一套使用权房,她现在老了,患了轻微老年痴呆,成了无行为能力的人,请问我们做子女的现在该如何处理这套使用权房。
如果你们想替母亲处分这套房子,可以由母亲的监护人(先确定母亲监护人)对外转让房屋使用权(相关手续需要名义上的承租人配合),或者购买房屋产权后挂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