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84年动迁原拆原会,当时动迁按人口分,协议清楚写到人均动迁居住面积10平方,实际建筑面积54.63,由于1994前使用权房要买为商品房,且只能买在一个人名下,目前本人遇到二次动迁当时购买房子的父亲去世,目前按照动迁按面积算,此房变成遗产,我就变成了没有主权了,我当时被分到的份额也变成父亲的遗产,现在母亲因为重男轻女,要把房子给哥哥,那我的利益谁来保障。
你好,您是同住人,根据94方案您的一家只能有人作为产权人。那么该房屋则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您是有权分割取得自己的份额。这是我个人观点,如果有必须的话可以电话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