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现有3~5人员工,其共性:1)与公司管理理念已完全背道而驰,但工作均未犯严重问题,凭公司考核或规章制度不足以让公司解雇掉;2)均处公司管理层岗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1万至1.5万不等;3)工龄均超过十年,最高者已达十五年;4)劳动合同均是固定一年一签,签署次数已超过两次。请问:1、如果公司在本年度劳动合同到期时不再与上述人员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年限计算是自入职之日起算还是自2008年算或是其它?2、公司有什么措施可以将损失/经济补偿降到最低?
您好,如果是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3、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视为一年,以下视为半年。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