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讲,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属于转让财产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合作项目等,无论是转让还是退出,均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5%-35%超额累计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来讲,主要涉及到是否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现在总局并无统一规定。我了解的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表示合伙企业无代扣代缴义务,而在合伙人所在地缴纳。这个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