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份在东环附近发生交通意外,当时经交警队处理,双方协商解决。在一年后的某一天,突然对方的保险公司联系我,称之前的交通事故中帮我垫付了一万多的费用,现在让我还保险公司,我称未接到任何告知有任何人或单位帮我垫付款项。后续再没有联系。2020年10月27日家里收到法院寄的东西,说是对方保险公司起诉我了。想请问一下,对方保险公司起诉我合理吗?对方保险公司为什么会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替我垫付款项呢?而且距离上次事故时间将近三年了才起诉?2017年11月份在东环附近发生交通意外,当时经交警队处理,双方协商解决。在一年后的某一天,突然对方
应该是保险公司垫付后的追偿,具体要看事故认定及案件事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