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律师您好:我是南京市六合区一名普通打工者,在一个体老板鞋店打工三年整,其中后10个月在该老板的六合苏果店面外包柜台打工,07年一开始每月500元,后来逐步增加到700,从08年开始在基本工资基础上根据营业额加提成。最近因要求老板增加工资到最低标准即960元和其产生冲突,原来最低工资是850加提成,但他这次只答应增加50元,即合计900元另加提成,并且每月只休息一天。三年期间老板一直既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帮助交养老保险,昨天老板炒了我鱿鱼,我想请求律师帮助维权,请郭律师帮助指点迷津,我可以申请哪些补偿?谢谢!
您好,没有及时回复,不好意思。对于您所咨询的问题,对方违法用工很明显。根据我国08年1月1号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方存在不签劳动合同违法、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而且他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满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如果你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