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谢谢你的解答,还有一些不明白的事请你一并解答:
1.二审法官没有通知被上诉人提交新证据;
2.‘今天叫你们来,主要是某某向本院递交了一份对某某所有危房进行赔偿的一个明细表,意欲证明他们实际的赔偿的现金是----元而非原来的主张的---元。......通知你们来将这个明细表及他们变更请求申请一并交给你们,目的是把他们应赔偿的款项数额的真实性提出意见,应在下周内,若有意见下周答复。’被上诉人某某某下周答复。
本记录为法官个人记录,被上诉人签字,这内容和形式能算质证吗?
3.二审没有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也没有向被上诉人询问案情。
4.从二审归档的宗卷中调取的资料中除了3份如上的质证记录外,再没有对本案的调查材料。
5.二审主要采信的证据是一审没采信的证据,该证据经调查是上诉人伪造的。
如上能说明二审的程序是违法吗?
回复如下:
1、二审法官应当是通知你方对上诉方的新证据及诉请变更进行质证和提出意见,不知你方是否在笔录上确定的时间内提出质证意见?
2、如你方认为上诉方的证据系伪造,是否在二审中提出该意见?
3、个人观点,从程序上找理由推翻二审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如你方认为对方的证据系伪造,应从证据的角度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