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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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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郝律师看清楚我的帖子再做答复,谢谢。但是根据杭州市的拆迁条例第35条,杭州市政府授予我有权购买所住单位公房,但是单位非法剥夺了政府授予我的合法福利权,并违反了当地法规。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08日 09:25:03 杭州网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号 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已经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2年5月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在单位,是否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给职工是单位的权利;你所说的职工房改购买福利权并不具有可诉性,单位做法是否符合政策及法律你可向当地党委、政府及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反映情况,要求他们与单位协调处理。 另外,杭州市城市房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只是规定了承租人享有按政策购房的权利,有权向单位主张购买,单位拒绝出售的话你可向当地房管局及拆迁主管部门咨询该怎么处理。该条第二款同时也规定了“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如果单位在被拆迁人产权调换后未安排你继续承租的,你到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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