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7年8月进入公司,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工作两年后签署了劳动合同(实际是为了应付检查造假的合同)合同上体现了签署2年劳动关系。于2011年3月到期并没有续签。
社保也是工作两年后才给购买了养老,医疗和失业险,其它没了。
加班费是15元(据说十年前就是15元,一直没有改)法定节假日是45元。
本人于2012年4月17日因个人意愿辞职离开公司,在公司4年零8个月。
今天是2012年8月17日。我想知道自己是不是还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其中有一部分时间内满足仲裁条件,然后哪些内容满足可以仲裁的条件?
我现在还可以争取来的赔偿是哪部分内容?
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
可以申请仲裁。如需要帮助请带上详尽材料到律所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