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后老伴2000年登记结婚,由于跟孑女住一起不方便,2002年以子女名买房一处,产权证登记孑女名下,购房首付款子女出资{购房首付发票是子女名}购房余款是子女贷个人公积金贷款,余款发票是子女名,归还银行贷款是我和子女共同还贷款,在2006年4月由于夫妻感情不合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莶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房屋便用无,当年10月又跟后老伴办理复婚登记,现后老伴起诉法院,对这处房子要一半产权理由是父借子女名买房,产权是我们夫妻共有不知2006年我与他莶定离婚协议书对本案能否起有效关联做用,请律师维权
一般登记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借名买房一般需要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否则很难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