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买了B的房子,B买了C的房子,C买了D的房子,都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果违约定金不退,且承担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A有一套商住房,因为北京市政府限购原因,导致无法卖出,致使其凑不足首付,无法购买B的房子。B和C约定,是全款购买C的房子,因为A买不了B的房子,所以B也无钱买C的房子了,这样C也买不了的D的房子了。所以D决定扣除C的定金,C扣留B的定金,B扣留A的定金,但是因为B收受A的定金少于他支付给C的定金,所以他现在向C主张要求退还定金,请问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各方定金能否依次退还?还是各守约方有权保留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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