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2年来到现在公司(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被北京京能集团收购,从2012年1月起,公司无故打折发放工资(我税前工资本应是6000元,现在税前是1月份4200元,2月份是3930元),找公司负责人说扣下的钱待年终考核的时候再发。请问公司这么做是不是违法了劳动法?我能不能就此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10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给补偿我要怎么走法律程序才能得到补偿?谢谢
违法,可以通过快递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注明邮寄的材料名称,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不给补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律师指导下处理。